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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必须学习贯彻党章,增强党的观念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指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贯穿始终,把进一步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贯穿始终。”以上”六个贯穿始终”,我们这里着重谈谈学习贯彻党章贯穿始终。
一、党章在党的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实践中,党的纲领和章程是最基本的两大文献,构成党的组织和党员全部活动的法规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积极的纲领。没有这种纲领,党就还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党。有了纲领,而没有章程,那么,党的创建工作也不能说最后完成。
党的纲领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外界经常就是根据纲领来判断党。对于党的自身来说,它又是党的团结一致、始终一贯的活动的必要条件。然而,只有纲领这个条件是不够的,“为了保证党内的团结,为了保证党的工作的集中化,还需要组织上的统一,……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部分服从整体的原则,那简直是不可想象的。”
纲领是以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一定具体历史条件为根据的完全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它要“简单明确地说出党所要争取的一切目标”,规定党的近期任务和远景任务,以及实现这些任务的途径和方法。章程则是“关于党组织的形式和规范的总的决议”,它要规定党的组织建设的形式、党进行活动的方法、党的生活准则等等。纲领与章程是紧密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根据,后者是前者的保证。事实上,在一些马克思主义政党中,纲领与章程是作为两个文件而存在的;在另外一些党中,例如中国共产党,则把纲领与章程纳入一个党章文件之中。中国共产党自1945年党的七大以后,党章中增加了总纲部分,它是党的简要纲领,既是章程的一部分,又是章程的前提和总则,从而使党章兼有了纲领和章程的双重性质及双重作用。
无论纲领或章程,都是党的历史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确切地说,是党在革命斗争中的成熟和成长的结果。当党处在萌芽状态或幼稚状态中,党的纲领也就处在萌芽状态或幼稚状态中。同理,党还是家庭式的小组,或是分散的、地方性的状态,那么它也就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具有充实和完备内容的章程。恩格斯曾经说,历史是对党章的最好的说明。党发展到什么程度,党章也就发展到什么程度。那种把党章简单化庸俗化,看作是同党的整体状况不相联系、由少数人主观臆想和制作而成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除了个别时期非常情况之外,一般来说,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利益和发展水平的体现,作为一种政治力量和组织力量是党实际存在并显现强大生命力的结果。
党章在党的生活中的地位,是由党章的性质、内容及其产生程序所决定的。犹如一个国家以宪法为立国的政治根基和最高法律一样,共产党以党章为立党之政治根基和最高法律。恩格斯最初以党内共同法律来定义党章的性质。他强调说:每一个支部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地方性的章程和条例,但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列宁导的俄共(布)和我们的党,都把党章称为基本法规,而把涉及一些具体方面、具体问题的单项法规,称为具体法规,从属于党章或服从于党章。然而它又是党章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如果把党章称为“母法”的话,那么,党内各项单项法规则是“子法”。
从内容来说,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它要解决的是党的性质和战斗力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不能事无巨细,变成“善良愿望的汇集”或各项具体法规的总集。因此它的内容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并作出总的原则的规定:
1、党的性质、宗旨;
2、党的指导理论;
3、党的最终目标及近期任务;
4、党对革命及建设新社会的方针;
5、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原则;
6、党的组织原则及组织构成、职权划分;
7、党员标准及党员权利与义务;
8、党的纪律、纪律检查机关;等等。
从产生程序来说,党章的创制、修改、解释乃至停止生效,全部权力集中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其他机构和部门均无权决定。至于为了贯彻执行党章,由此而衍生的具体法规、条例、细则,也必须由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并经审查批准,才能拟定、颁布、执行。正是由于党章具有高度权威地位,因而它的正确的有效的执行,必然对党的生活产生重大的根本的影响。
第一、它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基础。党的思想一致和行动一致,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路线的基础上的。党章载明党的性质、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个目标而规定的方针、政策,这就为全党的思想统一、步调一致提供了根本条件。
第二、它是承续党的成功经验及优良传统的纽带。“先有经验,后有定规”。党章本身就是党的传统、经验和惯例的结晶。党的经验及优良传统的继承,并使之充实和发扬光大,除了前辈人的身教言传之外,很重要的是通过包括党章在内的法规制度的转接承续,不使中断。在这方面,党章及各项法规有不可替代作用。
第三、它是执行党的纪律的根据。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章所规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员违犯党的纪律,所在的党组织就有权依据党章,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它是保证党的纯洁性的武器。党章历来是划分正确与错误、马克思主义与形形色色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分界线。党要经常保证自己队伍的纯洁性,特别是从组织上清除反对党、破坏党、分裂党的分子、腐化分子以及其他坏人,就要拿起党章武器。用马克思说过的话,就是从党章中自然而然得出的结论是,将反对党、破坏党的一类人清除出党。
在中国共产党建设历程中,依据客观政治形势变化及党自身认识与经验的积累,曾先后制定过包括党的一大党纲在内共十六部党
章。
二、为什么强调要学习贯彻党章
党章作为党的先进性的体现,它本能地是先进性的保障。党章(并通过具体法乃至习惯法)规制到哪里,其维护、保证和发展先进性的功能也就到达哪里。党章主要是通过党章所载明的一系列政治理念、基本制度、事项规定及其实施运用,以及对不符合党章或违反党章的行为予以惩戒,而显现自己的法的保障作用。首先是对作为立党之本的党的理论基础、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的保障。其次是对党内关系和党的活动的准则,包括职权划分、党员标准、干部条件以及有关义务与权利的保障。再次是对违反党规及国家法律行为有权惩戒的保障。以上三个方面保障,紧密联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所有这些保障作用,在党章总纲及条文部分,主要是通过法的语言,即:是什么、干什么、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或禁止、不准),而明确是与非、利与害、功与过的标准,形成义务性、禁止性和授权性的规定,从而实现捍卫、规范、教育、惩戒的具体功能。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提出:引导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以下,着重说明党章有关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组织、作风的阐明及规定:
首先,党章关于理想信念的说明:
总纲开宗明义指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
理想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们对事物或人格的追求、向往乃至作为自己矢志不移的奋斗目标。就一个人来说,理想乃是自己的精神依托。就一个党来说,在全体党员中牢固确立共同理想,乃是统一思想、协调行动,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的最主要的凭借。邓小平同志根据我们党所走的历程以及他个人长期政治和军事活动的经验,曾经指出:“如果我们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没有对马克思主义的充分信仰,或者不是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道路,中国革命就不能成功,中国现在还是四分五裂,没有独立,也没有统一。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是中国革命胜利的一种精神动力。”
当然,理想应该是科学的、有充分根据和实现可能性的。党章总纲对我们党的理想的说明,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基础上,以党的历史经验和现时情况作为依据,把理论与实践、理想同行动结合起来。其主要论点有:
第一,依照马克思列宁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认定人类社会最后必然发展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二,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这个目标,要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第三,我国已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第四,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第五,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消灭贫穷,直到共同富裕;第六,执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与之相联系的各项方针政策。此外,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和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对自己理想的追求。
应该指出,我们党在共产主义理想的认识和宣传、教育上是有经验教训的。由于种种原因,一个时期,在一些人中,把实现共产主义看得过于简单,认为“并不是遥远的将来的事情”,以至急于建设共产主义;后来,又有人提出“共产主义是渺茫的幻想”、“共产主义没有经过实践”的错误观点。显然,党章总纲鉴于历史经验教训,注重把对党的理想的说明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摒弃某些不切实际和空想的色彩,同时,又同“渺茫”论之类划清界限,使之是有行动化、具体化的特点,有利于动员广大党员和亿万人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努力奋斗。邓小平同志说,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有了理想和信念,就能产生凝聚力、战斗力。从党章总纲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党的共产主义理想决非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建设中国特色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社会主义,就是这个理想在现阶段的具体体现。我们共产党员现在每天干的事情,虽然并不是直接的建设共产主义社会,但确实是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在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精神条件,确实已为共产主义而努力着、奋斗着。所以,我们从党章总纲中得到的教益是:要坚实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把最高理想和现阶段目标任务结合起来。
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也就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动摇。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要坚持用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道德原则指导、规范自己行动,邓小平同志很早就批评“一切向钱看”,是没有理想、没有纪律的表现。共产党员对于任何丧失理想和背叛理想的行为都应进行坚决的无情的斗争。
其次,党章关于党的宗旨的说明
党章总纲对党的宗旨的说明,主要是通过规范党的各项行动体现出来的。
总纲郑重宣布: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以鲜明的规范的语言表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党的宗旨就是指党行事的目的和意图。人们常说立党为公,还是立党为私,实际上也就是提出党的宗旨问题。如果说,党的性质主要是回答党是哪个阶级的党以及党同那个阶级的关系,那么,党的宗旨主要是回答党为哪个阶级谋利益以及怎样为这个阶级及与之相联系的阶级、阶层谋取利益。党的奋斗目标与党的宗旨,实际是紧密联系和互为包容的。党所领导的共产主义运动,本质上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党的奋斗目标和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又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依据马克思主义的人民创造历史的科学原理,把相信人民、依靠人民、顺应人民的要求和历史的潮流,作为自己一切活动的根据。40年代,毛泽东首次以规范化的语言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随后,在党的七大报告中,他强调说,党及其领导的军队,“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把“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作为“唯一的宗旨”。自此,以张思德、白求恩为榜样,在党内及人民中,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深入人心,蔚成风气。进入80年代以后,鉴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新的条件,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不止一次向党员告诫说,警惕脱离人民群众危险。
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郑重作出《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以这方面的问题作出专门决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极其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决定》以新的概括性的语言指出:“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并明确的指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决定了党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样,就进一步的从根本上回答了党为什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问题。1991年7月1日,江泽民同志重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要求全党同志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1992年10月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把党的根本宗旨、优良作风和群众路线落实到行动中去”。所有这些,可以说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弘扬为人民服务精神的重要努力。当然,也就用行动规范的形式,表现在党章总纲和党章的若干条文规定中。仅就总纲而言,主要的要求是:党制定和执行的基本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各项工作检验标准之一;要求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在各项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作为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大关键问题。
又次,党章关于组织、作风的规定:
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是很重要的要求。我们理解,这里所说党的观念,在习惯上往往作为组织观念,即主要是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关系。其实,任何组织问题,都有政治意义。个人与党组织的关系,根本上或说首先是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广义上,全局(大局)观念、整体观念、组织纪律观念,都是党的观念范畴。这里所说优良传统,在习惯上亦即三大作风,即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其实,广义上的优良传统内涵丰富,毛泽东所倡导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精神,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精神。邓小平鼓励革命加拼命以及党中央近几年提出的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等等都是党的优良传统。核心内容是党与人民群众关系,一刻也不能脱离人民群众。所有这些,在党章总纲及相关条文中都有明确要求、规定。
例如,党章总纲对于民主集中制有一个总的表述,即“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第十条对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具体化为六项规范或说六项要求。每一项都有自己的主题,但联系起来又形成统一的整体。
第一项是总的原则或说总的规定,即“四个服从”。
第二项是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均由选举产生,除了两种组织,一是派出机关,二是党组,则为例外。
第三项是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与其他领导机关、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与委员会的关系。委员会要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项是规定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各级组织和党员的关系。要依职权划分,进行工作,该请示报告的就请示报告,该听取下级意见的就听取下级意见;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各级组织要使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的事务。
第五项是规定委员会内部的关系,重大问题集体决定,做出决定后,委员要按照分工,根据集体决定作好自己应负责的事情。
第六项是规定领导人与党组织及党内外群众的关系。要使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这六项规定,除第一项是总的要求外,其他均是从不同角度上规范党内关系,形成制约机制,以保证党作为统一的组织整体发挥强大威力。列宁说过:“严重违反原则就一定会破坏一切组织关系”党内的正确关系或说正常关系被破坏了,那么,党的组织要么是一盘散沙,要么是群龙无首,不但办不成什么事情,连党的组织本身的存在也会成为问题。
民主集中制六项原则的意义是:
它体现了多数精神或说民主精神,共产党的组织就其本质来说完全是民主的,它是以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为自己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选举、监督、请示报告,都是这种精神的延伸和展开的表现。
它体现了服从精神。没有组织就不可能有统一,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组织。列宁曾感叹地说:“这样一个多么浅显的道理要人翻来复去地讲!为了保证党内的团结,为了保证党的工作的集中化”,光有纲领、政策上的一致是不够的,还必须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作为保障,这就要求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全党各个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它体现了集中精神。集体工作、集体领导、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这是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行动的统一所必要的,个人的决定常常是片面的,这是无数次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在一个领导集体中,每一个成员都有可能提供自己的经验和智慧,也可能改正别人的错误或补充别人的不足。集中众人的经验和智慧,这是共产党组织的优点,也是共产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所决定的。在上下级组织之间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同样都属于集体精神的具体表现。
它体现了负责精神。各级组织都要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完成自己所承担的政治任务和组织任务。领导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要在集体努力中作好自己的一份工作。集体领导不是空谈和无人负责。列宁强调“任何时侯,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要最明确地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列宁全集》第四卷,第24页)
以上四种精神或说四种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六条的实质所在,也是其优越性所在。历史证明,在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正确的前提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我们党就无往而不胜;反之,民主集中制遭到了践踏和破坏,党就会受到损失甚至失败。
再次,党章关于党员标准及义务的规定
党章第一至三条涉及三个方面问题:
一什么样的人才能申请入党?(党章第一条)
二共产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党章第二条)这里特别强调共产党员要真正做到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并且针对党在成为执政党之后的地位变化,强调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党员只能比非党员尽更多的义务,除了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决不允许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三规定了党员的八条义务。有关义务条文规定,是党员标准基本条件的具体化,我们将在下面详细讨论。
一个是什么样的人才能申请入党,一个是共产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前者是获得的党员称号的资格,是必需的起码的条件;后者是作为党员应达到的标准,或说党员标准基本条件。这个标准不是一下子能够达到的,但是一个人入党后经过党的教育、实际锻炼和个人努力是能够达到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它只能包括本阶级的少数,即有真正觉悟的部分,不是所有工人都可以参加党。至于其他阶级出身或社会成分的人,只能是其中经受严格考验的人才能入党。所以,党把吸收新党员和对党员规定一定标准,看作是关系党能否保持自己的先进性、能否胜任领导革命和建设重任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列宁认为,我们的任务是保护党的巩固性、坚定性和纯洁性。他提出了一个著名口号:“努力把党员的称号和作用提高、提高、再提高。”我们党从一开始就按照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性质,来建立、发展和壮大党员队伍。在发展党员上,反对只讲数量,不讲质量,曾经提出过:“重在党员质量,要有一人能得一人之用”(周恩来语)的指导方针,使我们党在这一方面较早就形成了好的传统。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党章第一条所载明的规定。
首先是要求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这就是说,要了解和明白党的纲领和章程的内容,当然并不是要求完全精通,但必须有一个基本认识或说初步了解。入党后,能努力按照党的纲领和章程来生活和活动,能以实际行动实现纲领和章程的要求与规定。
其次是要求参加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因为,党员凭自己个人的力量是不能实现党的纲领章程所规定的任务的。党的力量在于组织。所以,一个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革命政党和改良主义及其他形形色色政党的重要分界线。
第三是按期交纳党费。这也是带有原则性的一项要求。交纳党费,除了是从物质上支持党的活动开支之外,也是培养和强化党员组织性纪律性的一个办法。
什么样的人才能申请加入党和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二者比较而言,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后一个问题是讲的党员标准的基本条件或说基本要求。所谓标准,就是一个标杆、一个基准,向前向后、是高是低,都要以标杆为准,向基准看齐。然而,通常的情况是,一个人入了党并不意味着他就已经完全达到党员标准,事实上,也不可能一下子就达到标准,那是需要在以后长时期实践中努力的事情。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思想上入党的问题”这是一个比较高的要求。毛泽东当年最早讲述这个问题时,就是有实际针对性而提出的。他说:“我们有许多同志还不大清楚无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区别。有许多党员,在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并没有完全入党、甚至完全没有入党。”还说“这种思想上没有入党的人,头脑里还装着许多剥削阶级的脏东西,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无产阶级思想,什么是共产主义,什么是党。”正是因为思想上存在许多问题,因而在实际表现中就会产生种种毛病,从理论到政策,从组织到作风,等等。
党章在规定共产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这个基本性质问题或说基本要求上,非常精炼地指明:“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强调具有共产主义觉悟。联系到上面引用的毛泽东的话,共产主义觉悟至少应包括懂得什么是无产阶级思想,什么是共产主义,什么是党等等。
共产主义觉悟,指的是一种思想意识、思想境界。首先表现为理论觉悟,即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并最终发展为共产主义规律的认识。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地走社会主义的道路,是理论觉悟的集中表现。其次表现为政治觉悟,即依据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而形成的革命观点和国家观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组织管理社会经济)以及同这些观点相联系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观点。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马克思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政治觉悟的集中表现。第三,表现为组织觉悟,即建立独立的工人阶级政党的自觉意识,以及对这个党的思想原则、组织原则的认识。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是组织觉悟的集中表现。第四,是道德觉悟,即植根于共产主义理想基础上的道德观念,涵盖待人处事、社会责任、家庭、婚姻等诸多方面。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以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对待婚姻、家庭,是道德觉悟的集中表现。
共产主义觉悟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是一致的。邓小平同志对此有过很精辟的说明,他说:“中国共产党员的含义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他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中国在过去民主革命没有完成的时候,首先要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民主革命完成以后,现在要建设社会主义,将来再由社会主义发展到共产主义。这样就能把中国人民引导到完全脱离剥削和压迫的社会,建设共产主义的幸福生活。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员的含义和任务。”正是因为党员心中有大目标,所以就必须脚踏实地的为人民谋利益,包括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困难乃至一些小事或琐事。既不能忘记远大目标,又不放松现阶段应做的事情,全心全意、诚心诚意地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态度。对于我们这样在一个大国执政的执政党的党员,还有一条特别要求,那就是不得违犯法律和政策规定,利用党的威信和自己手中的职权,去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或少数人及小集团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把这一条写明,是有极重要意义的。
这里还需要着重说一下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党员合格不合格,主要是看能不能履行义务。党员义务,也可说是党员责任,是党员对党的承诺和不可推诿的天职。每一个党员当自己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已经明白表示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这也就是向党作出了承诺或说约定。共产党员当然不能负约,不应该违背自己的承诺。因此,党员履行义务,可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否则,就不能认为是合格的党员,严重的话,还要按照党章规定受到党的纪律制裁。
在我们担负崇高历史使命的大党中,不讲党员义务,或者不做义务规定,并督促党员认真地履行,那是绝对不行的。不讲义务,也就是不讲责任,这等于是容忍党员任所欲为,可以不负责地说话办事。那么,党就无法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片散沙。不讲义务,也就分不清党员谁合格、谁不合格,党就无法保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不讲义务。党员享有的权利也就变成空谈。例如,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政治生活,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完成党的任务,这是一条义务。如果一个组织中的许多党员都不履行这条义务,那么这个组织中的党员,也就无法行使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理论以至是实际工作问题的讨论了,诸如建议权、倡议权、表决权、保留意见权等等,也就无从谈起了。就党员个人来说,你不认真履行义务,把自己变成不受党章约束的“特殊”党员,那么,理所当然地不会受到人们的信任,谁也不会听你的“建议”,更不会选你为领导人。也就是说,你也失去了权利。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道理就在这里。
总之,党员应以很高的自觉性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义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建党理论,党章中的党员义务规定,总是同党所处在的形势及任务相联系的,反映了党在一定历史阶段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在我们党的现行党章中,有关党员义务规定,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条件下,对党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突出强调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党员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这都很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现实针对性。
党章规定党员义务共有八项。各项义务之间是互相关联、具有严密逻辑性的。首先是学习的义务,接着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义务,坚持党的宗旨的义务,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党的决定的义务,维护党的统一和团结的义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义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义务,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义务。
为什么把学习列为首要的义务呢?包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种有益于为人民服务的知识等等。因为这是每一个党员能否正确地为人民事业而奋斗的基本环节。刘少奇曾经说:“我们在党内,是强调党员的自觉性,党的一切工作,主要地都是依靠党员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去进行,党也采用一切办法去提高党员的觉悟,但是每一个党员必须自己努力,自己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因此,这就规定为党员义务的第一项。”
党员义务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组织方面的要求,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党员义务第四项和第五项,属于组织方面的要求,强调遵守纪律和国家法律、执行党的决议,服从组织分配,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党员义务第六、七、八项,属于道德、作风、品格,特别是同群众联系方面的要求。每一个党员都有作群众工作、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不可推诿的责任。党员要在道德作风方面做表率,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同一切不健康的腐朽的作风及腐败现行作斗争。
如果说以上第一项义务是前提和基本环节,第二、三项则是核心和重点要求,第四、五项是保证和必要条件,第六、七、八项则是前几项义务的自然延伸和具体表现。综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衡量党员合格不合格的基本标尺。列宁曾经说过:“非党工人又在实际上看到执政的共产党的党员担负起这种义务,看到共产党吸收新党员不是使他们利用执政党的地位来谋利,而是要他们做出真正的共产主义劳动……的榜样。”事实上,正是由于党员在各方面的先进的模范的表现,赢得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拥戴。邓小平同志也一再提出提高党员标准,是党的重要政治任务之一,而党员履行义务又是提高党员标准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自觉地学习、对照和遵守维护党章
在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强调学习贯彻党章,这同我们党的一贯重视党章教育传统一脉相承。早在红军时期,在江西瑞金共产主义大学中,就设有以党章为基本内容的党的建设课程。同时,在连队和农村根据地的党支部中,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知识课本。历史证明,除了平常结合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党章学习和对新党员入党后进行党章教育之外,一定时期根据党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党员队伍建设状况,由党中央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地集中一段时间,实施对党员的党章教育,开展党章学习,以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行动,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组织觉悟,提高党务工作水平,是很有必要的。建国初期党员标准八项条件学习、六十年代开头两年《党的生活的几个问题》和做一个好的共产党员的学习,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就是一个证明。
作为党的基础建设的一部分,在党员中进行党章教育,其重大意义是由党章本身的地位及作用所决定的。党之所以重视党章教育,组织党章学习,这是因为:
第一、党章作为一个整体,它包容了党的理论基础、政治主张、组织路线以及党从思想、政治、组织到作风进行自身建设的要点,因而最集中又最具权威地体现了党的整体意志、利益及共同理想;同时,它还载明了党的组织构成、内部关系、职权划分、活动规则以及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等等规定,因而成为党的建设和全部活动的基准,党的各级组织和所有党员任何时侯都不能没有党章的指导。
第二、信守党章的各项规定是共产党员的天职。每一个党员都必须执行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这是写在入党誓词中的。誓言并非戏言。如果对党章一知半解,不甚了了,以至在有关党章原则问题上是非不分,那怎么可能做到按照党章办事,正确的就坚持,错误的就反对呢?又怎么可以认为他是合格的党员呢?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又是党的基本知识教材。党员除了从党的生活实践中学得党的知识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要通过系统党章学习,真正弄懂党的纲领、策略和组织观点,并且身体力行,实现这些观点。也就是说,以党章为基准,个人的具体的(包括生活、道德、职业)理想,提炼、纯化而纳入党的共同理想──现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来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要真诚地成为党的组织整体中的一员,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的利益,使自己的日常工作、劳动、学习,汇入党的整个为人民服务的崇高事业之中;要严格遵循党员标准,在人民群众中,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共产党员作为先锋战士的作用。
第三、通过这样一种教育和学习,将使千百万共产党员自觉地拿起武器,同一切危害党、反对党的现象进行斗争,保证党的建设沿着正确轨道不断顺利前进。列宁指出:“确定党的观点和反党的观点的界限,是党纲、是党的策略决议和党章”。片面地认为党章不过是“纸上的手段”而不屑一顾,这是不正确的。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党章决非是无足轻重的。马克思主义者可以运用党章武器,捍卫党的正确路线,维护党的思想行动统一;反马克思主义者和其他形形色色的野心家、投机分子、腐败分子也可以利用或曲解、践踏党章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或组织目的。这是在党章问题上一种尖锐复杂的斗争,也是共产党员所不能掉以轻心的大问题。因此,必须引导党员下大工夫领会党章的精神实质;必须引导党员下大工夫弄清党章的各项规定;必须引导党员下大工夫解决党章的学以致用的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指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把学习贯彻党章贯穿始终,在第一阶段即学习动员阶段,要重点学习党章,坚定理性信念、坚定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在第二阶段即分析评议阶段,要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总结思想工作、作风,检查存在问题,进行自我剖析;在第三阶段即整改提高阶段,按照党章要求切实进行整改,党员个人、基层党组织和领导机关的问题,要分别制定整改措施。中共中央保持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把党章排列在各种文件、报告、讲话之首,这是很有意义的,有利于增强我们党的观念首先是的党章意识,自觉地学习党章、对照党章、实践党章、按照党章规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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